青海师范大学机关党委
规章制度

机关党委委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21-05-25 机关党委 点击:[]



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校党委有关规定,现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

(一)机关党委委员会主持机关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机关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二)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

(三)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公务活动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四)会议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机关党委办公室干事可以列席会议。

(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向机关党委书记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会议议题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七)机关党委办公室干事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要求。

(二)研究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讨论决定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

(五)审批党员发展、转正。

(六)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要规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由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一)根据议事范围,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收集提交需要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各项议题。

(二)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干事应及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送达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讨论和决定

(一)委员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决。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二)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三)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和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四)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五)凡应由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

(六)委员会议事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五、决策的执行和督办

(一)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相关工作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如果对会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应按集体决定执行。如确需复议的,须明确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后,方可报机关党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切实提高机关工作执行力,严格落实委员会决策部署。机关党委书记要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三)对缺席会议的成员,由办公室干事以适当形式向缺席人员告知该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内容和结果。

六、本议事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下一条: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