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机关党委
规章制度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试行)

2021-05-24 机关党委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建设,根据《青海师范大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青师大党发〔2019〕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是加强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机关党委委员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重要途径。机关党委将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建设需要开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中心组成员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机关各党支部书记参加。

第五条 机关党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及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宣传委员代行职责。宣传委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机关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干事担任学习秘书做好具体的学习服务工作。

中心组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工作需要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制定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由组长审定后实施;组织中心组的学习活动,包括发送学习通知、准备学习资料、邀请专题报告人、记录学习内容与主要发言、学习考勤与材料归档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国家法律法规。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历史(重点是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六)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及机关工作必备的知识。

(八)党中央和学校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学习形式

(一)集体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之一,确保研讨主题精准契合学校重点工作部署和机关工作实务,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具体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开展自学,提倡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要围绕机关改革发展的重点问题,深入机关服务管理工作一线、院系开展调研。逐步形成“学习—调研—决策—落实”的一体化学习机制。

第九条 中心组应当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四章 学习管理与要求

第十条 中心组学习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一)学习计划。每年年初按照学校党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中心组理论学习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一次机关党委中心组成员参加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可在机关党委专题学习计划中计算为集体学习一次。

(二)学习考勤。中心组成员要自觉参加学习研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向机关党委书记请假

(三)学习档案。建立中心组学习档案,内容包括:中心组成员名单,年度学习计划,学习参考资料,考勤记录,学习过程中主要内容与发言记录,中心组成员学习成果等。

中心组按照要求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学习工作情况。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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